
女职工怀孕了,如果选择向公司隐瞒,背后的原因可能很无奈:担心被降薪、辞退,影响试用期转正、升职加薪等。现实中,公司让女职工“怀孕走人”的事件时有发生。当女性职场权益受到侵害时,该怎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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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总工会女职工权益保护案入选《全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案例选编》。“情系女职工,工会伴你行”。本期通过这则案例,来看看工会出手相助后,她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产期女职工被移出公司工作群
工资及产假待遇遭扣发
2021年3月,小关入职某汽车租赁公司,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6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缴纳社保。
后来,小关怀孕了,于2022年1月13日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申请休产假,刘某同意其从1月16日开始休产假。不过,次日刘某通知小关,公司没有产假待遇,并想辞退她。
1月18日,小关按刘某要求来到公司,刘某再次明确表示,不会给予包括产假、奖励假和哺乳期在内的产假待遇,并给小关一份空白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不享受产假待遇、试用期间公司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等对劳动者不利的条款。小关没有签字,并表示要回家仔细看后再决定。在此期间,刘某还对小关称“在工作上怀孕挺着个肚子,形象也不好”等。
1月19日,小关产子。却不料,公司立即将她移出了工作群,没有发放1月工资及产假待遇。
小关认为,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她的合法利益并且贬低了其人格,于是在2022年3月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产假待遇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
工会介入开展调解、法律援助和监督
“一站式”法律服务助她成功维权
白云区总工会接到案件后,初步调查研判公司存在侵犯“三期”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指派工会律师对劳资双方进行调解。
现场调解采用“背靠背”调解方式,但双方仍未达成共识,区总工会又指派工会律师为小关提供法律援助,指导其进一步补充证据。
同时,区总工会履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职责,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提出两条监督意见:
一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安排女职工休产假及支付产假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企业必须履行,不得免除。对于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垫付的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可向社会保险机构进行申领,从而减轻成本。
二是该公司女职工不在少数,公司应当及时纠正其错误认识,充分考虑其行为对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影响,依法依规解决问题。
最终,公司接受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同意安排小关休产假及支付产假工资,并表示将逐步规范企业用工管理,包括女职工权益保护、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等方面。
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广东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造成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女职工支付费用;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提醒
企业应把法治意识贯穿到其用工管理的各方面,自觉杜绝发生迫使劳动者签订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霸王合同”,以及用不当言辞伤害女职工等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用法治方式塑造企业良好形象,确保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据广州工会客户端消息 供稿:第四期广州市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广东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秀琼、辛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