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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拨打电话被关停,法院支持!

来源:人民邮电报  2023-05-12 15:54:44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案情:2019年8月7日,李某与某通信公司签订《业务服务协议(2017版)》,李某使用通信公司提供入网服务的手机号,同时约定了李某的权利和义务,其中第二条第13款约定,甲方不得利用乙方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所列内容的信息或从事所载明的违法活动,否则乙方有权暂停或限制向甲方提供电信服务直至终止电信服务,由此产生的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其中第(7)项为发送违法信息或未经接收方同意发送骚扰信息或商业性信息的。

2022年1月31日,通信公司接到用户电话投诉,李某手机号一直骚扰其办公室电话,拨打完电话后不讲话。通信公司提交的李某号码的通话记录显示,自2022年1月11日至2022年1月31日,李某用该号码与上述尾号0951号码通话16次,与尾号1236号码通话10次,与尾号1028号码通话39次,与尾号1015号码通话1次,且上述所有通话中李某均为主叫。上述通话中通话时间较短。部分时间通话频率极高。

通信公司因接到上述投诉,关停了李某该号码的服务,并短信通知李某,内容为:李某名下的号码被多人举报存在异常使用的行为(盲目电话营销、拨打骚扰电话、发送垃圾短信等情况),根据工信部相关要求,该号码即将双向暂停通信服务,本次关停为永久关停。

李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通信公司关停手机的行为构成违约,并要求通信公司立即恢复手机通信功能等。一审法院于2022年9月判决:通信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恢复李某该手机号除拨打电话之外的通信功能,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2023)京02民终1032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约全面履行。本案中,李某与通信公司签订的《业务服务协议(2017版)》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通信公司作为运营商,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同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协助做好净化通信服务环境的工作。李某作为通信用户,亦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依法依规使用通信网络。

本案中,根据通信公司提交的证据,在接到投诉人举报后,通信公司经核实,认定李某存在拨打骚扰电话的行为,进而关停李某手机入网服务。李某主张其并未频繁拨打他人电话,也不构成骚扰,但是根据李某涉案号码在涉案期间的通话记录,无论是从拨打的次数、拨打的频率还是电话拨通后通话的持续时间来看,李某涉案行为超出了合理使用通信网络的范畴。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要求李某对其不合理且频繁拨打他人电话的行为作出解释,但李某均以其拨打电话与本案无关为由未予解释,据此,法院难以认定李某相应主张具有合理性,法院对于李某要求继续使用涉案电话号码拨打电话功能未予支持,并无不当。考虑到李某并不存在欠费情况,亦不存在发送违法、骚扰短信的行为,法院判决通信公司恢复李某手机号码除拨打电话功能之外的通信功能(如接听功能和发送、接收短信功能等)。